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4民初2387号
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阳,男,***苏家屯区。
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xx;开户行:建行高新园区支行,账号:xx)。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