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力,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长安区。
负责人:刘国忠,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合力合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牛力。
原审被告:徐堃,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原审被告:牛拥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原审被告:吴会珍,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上诉人牛力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牛力上诉称,当事人签订的授信合同为格式合同,在约定争议管辖的条款部分没有当事人明确的选择,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牛力住所地的***市桥**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综合授信合同》第14条约定“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住所地在***市长安区裕华东路**,因此本案由该地所在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