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大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枝梅,广西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炳帆,广西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负责人:侯波。
再审申请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快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先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以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设备退回美国进行维修系免税,不可能产生案涉税金。2.联邦快递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于其内部系统,不足以证实案涉税款真实产生。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先得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再审,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先得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税金是否真实产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联邦快递公司应就案涉税金已真实发生且其已垫付该税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联邦快递公司已提交案涉单号为8119593819800448的货物在美国入境时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出具的入境摘要报关单、自动化商业环境(ACE)海关入境申报单等证据,证明该运单项下货物在进入美国海关时产生相关关税及费用,并已缴纳的事实,同时亦提交《联邦快递服务协议书》,证明联邦快递公司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具有先行垫付税金的合同义务。在二审中,联邦快递公司进一步提交了案涉报关单的翻译件并提供其内部系统供查看、通过其内部系统发送的电子邮件供核实报关单的真实性。结合先得公司在一审中自行提交的双方来往电子邮件内容,先得公司虽对案涉税金提出异议,但主要针对是否按照维修货物的方式报关及报关填报问题提出异议,认定案涉税金已真实产生并无不当。
另,再审申请人将案外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2021年4月2日出具的《咨询答复(函)》作为新证据提交,不符合法律对于新证据的规定。且从其内容上看,该《咨询答复(函)》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先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熊劲松
审 判 员 孙祥壮
审 判 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费晓宇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