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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保1532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保全人:蔡亚东,男,199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保全人: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3-32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QHJJ38。
负责人:刘四化。
被保全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第18层1801内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7530069X。
法定代表人:杨楠。
被保全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603、603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24161T。
法定代表人:张英飞。
被申请人:李勇强,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82财保9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保全人蔡亚东、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强存款、债权7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保全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蔡亚东、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路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