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大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快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邦快递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联邦快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先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先得公司系具有一定规模、进出口较多的公司,对于报关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2.联邦快递公司并非专业的报关公司,也没有检查托运人提供的资料的义务。3.先得公司未及时向美国海关申请复议,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联邦快递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再审,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联邦快递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联邦快递公司、先得公司对于案涉税金损失分别承担80%和20%的过错责任是否适当。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先得公司在将案涉货物交与联邦快递公司运输时已向联邦快递公司告知该货物系出口维修的事实,并向联邦快递公司提供为中国广州出关所准备的维修协议、发票、箱单、出口报关的货物信息等资料。联邦快递公司也明确知晓先得公司寄送案涉货物的目的是出口维修。在中国广州海关出口时,联邦快递公司以货物出口维修且维修期六个月的方式报关,获得关税免征。但在美国进口报关时,联邦快递公司则根据先得公司随货提交的货物商业发票填报货物价值172400美元,而非维修价值4035美元,该错误填报导致美国海关多征收42575.26美元关税。
对于该税金损失,先得公司与联邦快递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先得公司未能准备两套完整独立的报关材料以便中美两地报关人员均按照货物维修进行报关,且在航空单上未注明案涉货物系用于维修及其维修价值,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联邦快递公司作为从事国际货物快递服务的专业公司与负责代理报关的义务人,就先得公司应如何提交申报关税的资料与填写航空单的问题,其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而该义务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之附随义务;且联邦快递公司在中国广州出关时已有维修协议、发票、箱单、出口报关的货物信息等资料,在美国进口报关时仅根据货物商业发票便填报货物价值172400美元,存在中美两地报关人员内部沟通不足的问题,联邦快递公司亦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据上所知,联邦快递公司对于该税金损失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双方在案涉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义务与过错责任大小,原审判决联邦快递公司承担80%的过错责任,先得公司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另,联邦快递公司主张先得公司未及时向美国海关申请复议,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联邦快递公司提交的其与先得公司2019年5月至7月之间的往来邮件,当时案涉税金是否真实产生的事实尚未经确认,联邦快递公司亦未向先得公司充分说明为何产生税金损失、为何需以先得公司名义申诉以及美国关于关税申诉的规定等相关事宜,先得公司未予申诉情有可原。联邦快递公司该项主张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联邦快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熊劲松
审 判 员 孙祥壮
审 判 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费晓宇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