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24161T,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603、603A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审被告:***,男,199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原审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QHJJ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3-324幢102室。
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01至2906及3002至3006。
负责人:**。
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7530069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甲2号院2号楼第18层1801内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477307,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3号2601室。
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审被告:宜兴市华丽工程渣土清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9095X8,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宜兴市华丽工程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宜兴市,该地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先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先得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先得公司与本案无关,先得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位于南宁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及原审被告***、宜兴市华丽工程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宜兴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认定其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关于先得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可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处理。综上,先得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