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2840号
申请人:大连都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208614。
法定代表人:刘学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玉,系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鹏,系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三台乡工业园区娘娘宫村王坎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OQCTUY4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明,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棠,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都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都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1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都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富力镍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1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被冻结、查封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变卖、抵押、出租等或设定其他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艳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苍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