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执字第0046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
被执行人:高玲,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森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富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森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中、高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炜
代理审判员谢发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