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1640号
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罗渡苗族乡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8Q8M339。
法定代表人:杨琴。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开发区102国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675573XY。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
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00元,由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泽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超
书 记 员 胡茂静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1640号
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罗渡苗族乡武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8Q8M339。
法定代表人:杨琴。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开发区102国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675573XY。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
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00元,由原告珙县龙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泽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超
书 记 员 胡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