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20)甘10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下剩工程款647994.47元;二、驳回原告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972元,鉴定费26250元,以上合计为47222元,由被告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13元,原告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72元,由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经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除抵押财产以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11件,涉案金额总计约13亿余元,且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无法清偿该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公司住所地在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2号,在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该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在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200万元,现申请称负债约为23亿元,已属资不抵债。
另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具备破产原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故本案现无法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执3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甘肃明珠龙源电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惠志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志军
书 记 员 刘兴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