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1404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0902。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1栋1001-10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胜,总经理。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