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7854号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1栋1001-10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88元,减半收取4844元,由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炎上
书记员戎柯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