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50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陈麒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贤,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意根,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1栋1001-10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胜。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湘0111民初50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43001583061052503763-1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大唐先一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43001583061052503763-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