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4898号
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六路89号705。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205号房间。
负责人:黄铁青。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言子豪。
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春辉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向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陈
书 记 员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