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2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205号房间。
负责人:黄铁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六路89号705。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言子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下称“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元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元辉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6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上诉称:1.从涉案合同内容可见,涉案工程项目实际是高压线迁移工程项目,属于电力工程施工范畴,元辉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承接该工程项目,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与元辉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是转包合同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裁决,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辉公司以其承包了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发包的市潭岗所平整与公安边界土地及高压线迁移工程项目土建施工项目并依约完成施工,中能建南方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中能建南方分公司及中能建公司连带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据此,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中能建南方分公司主张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能建南方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倩雯
林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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