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2668号之三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黄铁青。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言子豪。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3.4元、保全费3113元,由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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