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0020号之三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六路89号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6DR5D。
法定代表人:刘庆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1205房间(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2FY6D。
负责人:黄铁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583554XQ。
法定代表人:言子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湖南中能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6元,财产保全费457元,由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春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文阳
书 记 员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