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天龙,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东兵,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1号小区新疆兵团豫剧团综合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天龙因与被申请人莫东兵、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隆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天龙申请再审称,杨天龙与西隆建筑公司口头协商由杨天龙承建案涉工程,杨天龙按工程造价承担相应比例管理费和税金,之后杨天龙将案涉工程的外墙保温转包给莫东兵进行施工。2015年,经杨天龙与莫东兵结算所用材料款为198,000元,莫东兵除领用198,000元砂浆款外,还领用了65,000元乳胶漆款,西隆建筑公司与杨天龙结算时多扣了65,000元的乳胶漆款。因此,莫东兵应向杨天龙返还65,000元乳胶漆款。涉案工程竣工后,杨天龙与西隆建筑公司结算时,杨天龙向西隆建筑公司支付了外墙保温工程在内的总工程款税金,因此,莫东兵应支付外墙保温工程款相应的税金24,113.92元,西隆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天龙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杨天龙要求返还乳胶漆款65,000元及税金24,113.92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杨天龙要求返还乳胶漆款65,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杨天龙主张案涉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莫东兵进行施工,因此,莫东兵应向杨天龙返还65,000元乳胶漆款,但杨天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莫东兵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的。其次,莫东兵在二审中提交的《外墙外保温劳务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保温板施工采用包工承包方式……,水泥砂浆(内掺胶)粉刷及空调板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杨天龙虽对该协议不予认可,但也认可乳胶漆是西隆建筑公司供材。杨天龙与莫东兵进行工程结算时,亦未提出有关乳胶漆款问题。在双方认可的莫东兵领用的砂浆款198,000元形成时有杨天龙与莫东兵共同签字的欠条,而杨天龙主张的乳胶漆款并无莫东兵出具的欠条。再次,杨天龙也无证据证实西隆建筑公司对杨天龙的乳胶漆款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形。故杨天龙主张要求返还乳胶漆款6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天龙要求莫东兵承担税金24,113.92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现杨天龙主张应由莫东兵承担税金24,113.92元,双方对此既无约定,莫东兵亦不予认可,故杨天龙的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根据2015年2月28日杨天龙与莫东兵的工程结算单,杨天龙已按外墙保温工程总价款的9%扣除莫东兵的包含税金的公司管理费140,925.1元,还另扣除莫东兵项目管理费108,300元,杨天龙再行主张税金,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杨天龙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杨天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天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迪力夏提·艾尔肯
书 记 员     菲  鲁热·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