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73号
原告: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揽翠社区41号小区新疆兵团豫剧团综合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昌吉市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水林社区中山南路商务广场4-1-08号。
法定代表人:何福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