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1号小区新疆兵团豫剧团综合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山,男,该公司部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荣
审 判 员 胡雯杰
人民陪审员 焦容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