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蒋文与***、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581号
申请人:蒋文,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申请人: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蒋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河北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5日,原告中标或分包××省××市××区多处水利工程,被告***担任原告总经理期间,与黄亮、杨满荣签订的虚假分包合同,导致原告将85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杨满荣,向黄亮支付工程款1086150元。该笔工程款实际由二被告控制并支取。原告索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被告蒋文返还原告工程款193615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450745.25元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蒋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蒋文、被告***均居住于××省××市××区。被告***于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家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蒋文、被告***居住地为××省××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蒋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花 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