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9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5716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分所。
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组织机构代码:67602758-8。
法定代表人崔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为该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96311.0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国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