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6325号
原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