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金石博物馆10层10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高新技术开发区衡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7元,减半收取12,378.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