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002号
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