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288589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双桥区汇强矿业大厦A座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LTM5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天恒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