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3979号
原告:焦作市豫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平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姜友林,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宁,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豫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豫卓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卓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豫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后收取19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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