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邓世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2执2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了解,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7日依法作出(2019)新0102执296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长青
审判员*****
审判员艾克热木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依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