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1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禄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7村
法定代表人:常祖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疏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5816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4982元。因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21执2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疏附县天和包装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军
审判员 张旭翠
审判员 穆太力普·麦麦提萨伍提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书记员吕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