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2民初688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住喀什市。
被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郑禄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85年出生,该公司出纳,住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75年出生,该公司会计,住喀什市喀什花园B区。
原告**与被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对账后,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双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