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禄玖,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
法定代表人:杨庆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30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8540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4次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有存款6097.05元一并冻结扣划,股票、基金、保险无财产。同时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结果其名下无不动产;
3、因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失信决定书;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6097.05元,未执行到位1179310.95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30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多来提·图尔荪
审判员 杨  小  红
审判员 艾 沙 · 哈 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