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53号
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建材市场******。
经营者:邹成功,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安徽省太和县人,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经理,住新疆喀什市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志法,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禄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沁,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与被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7.56元,减半收取计150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喀什市忠诚装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梁  丽  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