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3130民初2500号
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郑禄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拜什吐普村。    
法定代表人:杨庆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伟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农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喀什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0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工程材料费、其他物品费等费用189842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952元;以上四项合计:1246794元;6、本案的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被告承担;7、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牛羊屠宰加工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承建,工程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工作内容施工,餐厅、宿舍、办公室、库房、车间、待宰圈、围墙、大门。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此项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包括修建屠宰场大门门头、购买钢结构公示牌、方木等材料及工程,并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后因被告资金链断裂,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确迟迟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新疆农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2019年11月30日被告新疆农投公司向喀什伟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2019年11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一份、2019年11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牛羊屠宰加工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保证金,因被告资金链断裂,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原告要求被退还100万元的保证金,并根据合同违约条款内容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2019年11月18日喀什金园烟酒商行购买烟酒收据一份、2019年11月18日吉庆烟花爆竹购买鞭炮收据一份、2019年11月28日喀什市佳业护栏加工厂订购核价单一份、2019年12月5日喀什大地广告公司色力布亚活畜交易市场制作清单一份、2021年10月17日喀什大地广告公司证明一份、色力布亚活畜交易市场制作安装实景照片资料一份、色力布亚活畜交易市场剪彩照片两张,证明原告为此工程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包含开幕式、修建屠宰场大门门头、购买钢结构公示牌、方木等材料及工程,共计花费154100元。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喀什伟业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被告新疆农投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包方将位于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牛羊屠宰加工项目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餐厅、宿舍、办公室、库房、车间、待宰圈、围墙、大门的修建;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发包人违约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违约保证金1000000元,在工程拨付第二笔工程款时,同时退还违约保证金;合同工期为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共计180天,签约合同价为31264347.02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在喀什市佳业护栏加工厂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牲畜交易市场制作安装铁艺大门一套花费55000元。2019年12月5日原告在喀什大地广告公司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牲畜交易市场两次制作钢结构公示牌、横幅、穿孔发光字花费81800元。2019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违约保证金1000000元。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未实际施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实际施工,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毕,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已向被告交纳违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牲畜交易市场制作安装铁艺大门,制作钢结构公示牌、横幅、穿孔发光字花费136800元,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制作钢结构公示牌、横幅、穿孔发光字花费136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购买鞭炮、烟酒的花费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工程施工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0为基数,应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工程施工前安装制作铁艺大门、公示牌、横幅、穿孔发光字产生一定的费用,建设工程未实际施工,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毕,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本院酌定原告为工程花费136800元的30%计算即41040元。原告主张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解除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支付前期工程材料费136800元,支付违约金410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前期工程材料费13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000000为基数,按年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    
五、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1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计8011元,由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3元,被告新疆农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海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