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邓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2民初8058号
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被告经人介绍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开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了借条及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从本公司的账户中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账户汇入10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喀什伟业建筑公司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被告在落款处签字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期足额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
以上被告给付原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