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行申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宜黄县宜黄戏大剧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雄盛公司)因诉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取消中标决定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行终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雄盛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雄盛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芬
审判员章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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