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赣1002行初36号
原告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饶丹,女,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新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花海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德清,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钦权,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盛公司)诉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虎、饶丹、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委托代理人黎德清、李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27日,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作出的《关于宜黄县中央苏区中央局旧址维修(东陂点、黄陂点、新丰点、中港点、圳口点、桃陂点)工程取消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决定》(以下简称《取消决定》)上加盖公章。
原告雄盛公司诉称,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作出《取消决定》,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具有的是监督职能,无权作出《取消决定》,且该决定内容违法,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被撤销,故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作出的《取消决定》违法。
原告雄盛公司向本院提供加盖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公章的《取消决定》,证明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
被告宜黄县文物管理所辩称,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不是《取消决定》的作出人,加盖被告的公章只是作为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上级及监管部门同意该《取消决定》,《取消决定》不是行政行为,系业主单位对投标人的有权处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未做答辩未到庭举证。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取消决定》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宜黄县文物管理所编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的项目为宜黄县中央苏区中央局旧址维修(东陂点、黄陂点、新丰点、中港点、圳口点、桃陂点)工程。该招标文件在网上予以公示。该招标的监管机关为宜黄文化局(已改名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该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的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12.1.1-8中对投标企业业绩要求做了规定,其中规定,“开标时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表、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经建设官方网站公示的中标结果截图等四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告雄盛公司获知被告招标文件后,以投标人的身份报名参加招标活动,开标前,原告向宜黄县文物管理所提交相应的投标资料,其中提供的业绩截图为千里马招标网站上的业绩截图。2018年9月27日上午,该工程招标在宜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经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定,原告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日下午,宜黄县文物管理所电话通知正在返回南昌的原告工作人员回到宜黄,对原告提供的千里马招标网站上的业绩截图提出质疑,并认为千里马网站不属于建设官方网站,原告工作人员对宜黄县文物管理所的质疑作出解释,原告认为千里马网站就是官方网站。2018年9月27日下午,被告在宜黄县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原第二中标候选人)。9月28日,原告到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处提交关于业绩的补充资料,得知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已经作出取消原告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决定》,该《取消决定》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确认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省雄盛文物保护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下午14:50分至16:37分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官方网站公示的中标结果截图,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12.1.1说明事项第8条,依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对宜黄旧址维修工程的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落款单位为宜黄县文物管理所,落款时间2018年9月27日,在决定上加盖公章有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和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后更改名称为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原告得知此《取消决定》,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可对中标人或资格审查合格人是否符合招标人根据本办法拟定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案中,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为宜黄旧址维修工程的招标人,具有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的行政职权,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作为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的监管机关,对宜黄县文物管理所进行的宜黄县中央苏区中央局旧址维修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负有监督行政职能,而非对外作出《取消决定》的决定人。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取消决定》加盖公章,行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取消决定》是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宜黄县文物管理所共同作出的,而非被告辩称加盖公章是被告同意宜黄县文物管理所作出《取消决定》的行为,故被告在《取消决定》作出的行为明显不妥,应确认违法。因原告已另案起诉撤销《取消决定》,本案仅对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取消决定》上作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定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对《关于宜黄县中央苏区中央局旧址维修(东陂点、黄陂点、新丰点、中港点、圳口点、桃陂点)工程取消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决定》上作出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宜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丽雯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