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某某支行、某某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583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住所地**市黄山街道鹤伴一路9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92015894P。
被申请人**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8907365T。
被申请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被申请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山镇小张村苑城中学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99366867。
被申请人张永兴,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柴红卫,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与被申请人**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张永兴、柴红卫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在32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翔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张永兴、柴红卫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亚南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