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葛宇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山东宏大节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青阳镇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53447455R。
法定代表人刘红玉。
被执行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西神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99366867。
法定代表人刘传江。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礼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大节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