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某某支行、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荣,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传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良,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等,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传江,男,1968年0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王延民,女,1970年12月0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富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刘传江、王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62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偿还银行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439021.58元及罚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欠息实际偿付之日止,以43902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二、山东**富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传江、王延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支行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3元,由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山东**富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传江、王延民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刘传江、王延民在本院有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标的达八千万元,被执行人山东艾丝妮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标的达一亿三千万元,山东**富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标的达七千万元,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标的达四千万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多轮查封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借款利息439021.58元及罚息,应当继续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未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626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德文
审判员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琳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