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
委托代理人李建,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经济开发区(礼叁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6246B。
法定代表人:韩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小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99366867。
法定代表人:刘传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辛东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王杰,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饮品有限公司、辛东明、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