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7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负责人:张式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黄山街道办事处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8907365T。
法定代表人:张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经济开发区(礼叁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东美,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51469.72元,本息合计2651469.72元及2019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825%计算);二、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邹工商抵登字(2016)第019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记载的财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滨州市房他证邹平县字第201614**)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12元,减半收取14006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19006元,由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抵押的名下位于邹平齐明雅苑2号2-501室房产及2号楼储藏室13室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10时至2021年10月3日10时,以保留价13912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价;于2021年10月28日10时至2021年10月29日10时,以保留价111296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由竞买人即第三人张晓琳以1112960元的价格竞买并成交,第三人张晓琳已将上述款项交至本院。被执行人***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邹工商抵登字(2016)第019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记载的财产],因变现困难,申请执行人要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不予处置。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到位1080554元,被执行人***的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尚有未给付的借款本金151944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本院依法收取诉讼费19006元,执行费13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德文
审判员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琳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