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礼叁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62468。
法定代表人:韩震,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志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小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9460655H。
法定代表人:张方,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辛东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志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辛东明、**银行存款6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