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聚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葛宇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聚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223012X3。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礼叁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辛东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夏艺华,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聚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夏艺华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