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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等,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县顺达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青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632349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青龙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0950191D。 法定代表人孙成富。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礼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县顺达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青龙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81执2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