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鹤伴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522573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等,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礼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65326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青龙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0950191D。
法定代表人孙成富。
被执行人**县顺达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青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6323499H。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等、山东隆兴管业有限公司、山东青龙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县顺达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