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异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大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文镇章,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西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

法定代表人:吴敬国,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大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文镇章,社区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执行代管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称,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异议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27民初2248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据(2021)鲁1327执156号裁定书对异议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异议人认为法院系冻结、扣划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一、裁定中止执行莒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7执156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扣划的异议人资金给付执行人,以免造成异议人损失且无法追回。三、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账户,避免异议人的损失扩大。事实与理由:一、法院冻结并扣划的资金系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大文家山后自然村村民的征地赔偿、补偿款。高铁站支付的赔偿、补偿款通过村集体账户向村民发放,村集体只是临时管理该资金,该资金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占用土地的村民而不属村集体所有。二、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共有两个自然村,分别为大文家山后村、小文家山后村,两个自然村财务账户独立。(2020)鲁1327民初2248号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确定的返还承包费的义务,应由小文家山后村集体承担,不应由大文家山后村承担。综上,异议人认为法院对大文家山后村账户资金的冻结、扣划是错误的,特申请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0)鲁1327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莒南县金龙石子厂的名义与被告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原莒南县筵宾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费17000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上诉,2020年11月1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民终68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21)鲁1327民初156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筵宾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174300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据一文镇章身份证复印件、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证据二(2021)鲁1327民初156号执行裁定书。

证据三情况说明,筵宾镇山后社区由大文家山后村和小文家山后村2个自然村组成,两个村分别设立村委支部,且为财务独立核算村,在镇经管站分别设立代管资金账户。与莒南金龙公司有财务纠纷的为小文家山后村,该账户纠纷与大文家山后村没有任何牵扯。大文家山后村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该村村情复杂,村内信访矛盾突出,由县委张佃虎书记亲自包村,村民对村集体收支极为关注,法院将大文家山后村集体资金划走,加重了村集体负担,而且划走的资金为县里划拨给大文家山后村的高铁占用村民土地赔偿款,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出现新的信访矛盾。为保护群众利益,减轻村集体负担,避免出现新的信访矛盾,望法院将划走的资金归还大文家山后村集体,同时,我镇将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尽快解决小文家山后村与金龙公司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请求中止执行(2021)鲁1327民初15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代管资金账户冻结的异议是否成立。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只提供涉案代管资金的情况说明,没有提供涉案代管资金系高铁站支付村民征地赔偿补偿款的相关证据,高铁站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其赔偿、补偿款由村集体支配,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主张扣划代管资金不属集体所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是被执行人,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应当以法人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代管资金,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综上,本院裁定提取异议人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在筵宾镇经管站代管资金,程序合法执行行为得当;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请求中止执行(2021)鲁1327民初15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代管资金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莒南县筵宾镇山后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国田

审判员  史文思

审判员  徐雷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