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990号
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西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
法定代表人:吴敬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博,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7元,由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