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385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伯通,莒南岭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西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
法定代表人:吴敬国,经理。
被告:文桂军,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文桂军、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文桂军、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