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1889号 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西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933470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9688357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禾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雅禾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05609.51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金龙公司将诉讼请求增加至要求雅禾新公司支付工程款455609.51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金龙公司与雅禾新公司签订了《土石方补充协议》,约定了土方回填和垃圾清运等的价格,同时约定雅禾新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后双方于2020年12月7日结算,雅禾新公司尚欠工程款405609.51元。 雅禾新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石方补充协议属实;2.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的结算,故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8日雅禾新公司作为甲方与金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土石方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为使乙方承包的甲方地槽开挖工程顺利交接,制定本补充协议:1.价格:土方挖运及回填价格按10.5/立方米,石方价格为66元/立方米,垃圾清运计费单位按15/立方米,电梯坑、集水坑、排水沟价格为180元/立方米。2.付款:双方共同现场收方结算,结算完成并全部签字确认,甲方必须三个月内出具结算报告,出具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若因甲方因素未能完成付款,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顶房,故乙方同意让利10万元,原合同解除。”2020年12月7日双方就涉案土石方工程进行收方结算,结算价款:3205609.51元-100000元(让利)=3105609.51元,结算书上有金龙公司**、雅禾新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 金龙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1月29日分别收到雅禾新公司案涉工程款1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50000元,以上共计27500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款并未顶房。**系雅禾新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院认为,金龙公司与雅禾新公司签订的《土石方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雅禾新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系其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雅禾新公司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工程已经结算,雅禾新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因案涉工程款未顶房,双方约定让利100000元的条件成就,故雅禾新公司应当支付金龙公司工程款355609.51元(3105609.51元-1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5000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为出具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故金龙公司要求的利息应当自雅禾新公司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5609.51元及利息损失(以355609.5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山东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元,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