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沃达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3执保44号
申请人:山东沃达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
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沃达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